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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包括本一般条款和条件)或本协议提及的任何文件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除非本协议或其中另有明确定义:


“协议”是指附有这些一般条款和条款的 ET-company 商家登记表,包括附于上述任何内容的任何附表、附录或其他附件,包括对其的所有修订、补充和变更;


“适用法律”是指议会、政府或马来西亚任何主管法院或当局通过或发布的目前或将来存在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条例、命令、判决或指南;


“营业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马来西亚吉隆坡的公共假期以外的任何一天;


“贡献”具有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6 条所赋予的含义;


“客户账号”是指客户在ET公司平台上的注册账户;

 

“司机”是指通过ET-company平台运送客户订购的产品的一方;


“生命周期”指ET公司批发商提交的ET-company食品商户登记表的日期;


“商家直销店”是指商家拥有、管理和注册的餐厅或营业场所,可根据双方的协议不时修改和添加 ET-company服务;


“商家详情”是指协议中规定的商家详情;


“商家SOP”是指商家使用 ET-company 服务的标准操作程序, ET-company 可自行决定不时修改,无论是否通知;


“商户钱包”指在 ET公司 持有的商户资金账户,用于持有交易资金;


“净销售贷”是指交易中产品的总价,不包任何税费(包但不限于任任何销售和服务税): (a) 扣除商家在 ET-company 平台上的任何折扣后;(b) 不包括商家服务费、商家附加费和 ET-company 或其关联公司系统中记录的其他费用(如果有且适用);


“订单”是指客户在ET公司平台下的产品订单;


“双方”是指 ET公司和商户的统称,“一方”是指其中任何一方;


“商品”指商家通过ET-company平台销售的商品和/或饮品;


“服务费”具有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7.1 条所赋予的含义;


ET公司商品”是指通过 ET公司 运营的移动应用程序或网站 (https://www.et-vip.com) 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


ET-company平台”指ET-companyET公司平台上运营的为提供ET-company商品服务及运营的商品采购平台;


ET公司商品服务”指商品订购和配送平台服务,商家可以通过c ET-company 平台销售其产品,而客户可以通过ET-company平台订购产品,配送可由公司机或 ET-company 确定的任何其他方式进行;


“交易”是指客户通过ET公司平台向商家订购和支付产品的任何交易;


“交易资金”是指客户通过 ET-company平台上的 ET-company 服务为交易支付的总金额。


1.2 在协议(包括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中:


(a) 对法定条款的提及应包括该条款以及根据该条款制定的任何不时修改或重新制定的法规,无论是在协议日期之前还是之后,还应包括任何过去的法定条款或法规(不时修改或重新制定)此类规定或法规已直接或间接取代的;


(b) 提及“书面”或“以书面形式”包括任何可见复制方式;


(c) 提及“包括”应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


(d) 提及“条款”或“附表”是指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条款或附表(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e)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表示单数的词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表示特定性别的词应包括其他性别(男性、女性或中性)。


1.3 协议中的标题(包括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仅为方便起见而插入,不影响协议的解释。




2. 适用范围




附有这些一般条款和条款的协议包包含提供 ET-company服务的条款(可能会不时修订)。




三、任期




自生效之日起,本协议应继续完全有效,有效期为 1(一)年,并应自动续签后续期限,每个期限为 1(一)年,除非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至少三十(任何期限届满前 30) 天。




4.  ET公司服务说明




4.1 商家同意并同意 ET-company 提供的 ET-company 服务仅限于 (a) 将客户推荐给商家;(b) 作为客户和商家之间的中间人,代表商家接受客户的订单和付款;(c) 作为客户和商家之间的中介,包括传达订单和从客户向商家支付款项。ET公司 可自行决定更改 ET-company 服务,或暂停 ET-company 服务,恕不另行通知。




4.2  ET公司 应在 ET公司平台上展示商家提供的产品范围,之前提到的是它已经传达给 ET-company 并符合 ET-company 单独确定并传达给商家的标准。




4.3 商家应向ET-company提供ET公司平台上展示产品所需要的所有信息,包括菜单、产品、任何商家网点的产品可用性、商家网点的营业时间和位置、标签知识、图像、价格和公司标志知识根据ET-  company(“必要信息”)的要求。为免生疑问,如果商家不能向 ET-company 提供必要信息, ET-company 有权使用 ET-company 可用的任何信息,包括与 ET公司 平台上的产品相关的任何图像。对此类信息的任何更改必须由商家最迟在更改生效前七 (7) 个工作日通知 ET-company




4.4 商家应持核实ET-company发布的信息,如有任何错误或不准确之处,应立即知ET-company(发现此类错误或不准确信息后1小时内)。对于免生疑问,商家的菜单、商品、标签、图片、价格、公司标签等商家相关信息可能会在ET-company平台及其他媒体(包括但不限于Twitter、Facebook和Google AdWords)上发布活动)。




4.5 商家同意并同意, ET-company不提供运输服务,也不作为运输商、快递商、邮政服务商、送货服务商、餐饮供应商或任何一方的代理。ET公司 不作任何陈述或保证,也不保证任何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或合法性。ET公司 不保证任何客户的身份或确保客户将完成交易。




4.6 商家承认并同意,商品销售的实际合同直接由商家和客户签订,ET-company 不是此类合同的一方,并且不接受与任何此类合同和任何相关的任何责任、义务或义务因任何产品引起的争议仅在商家与相关客户之间发生。




4.7 商户需要处理因交易产生的任何退款和/或理赔,包括但不限于退单。ET-company 可协助商家进行退款和/或理赔程序,并且商家进一步同意 ET-company 可自行决定在未经商家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向客户退还交易资金。




4.8 如果ET-公司认为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ET-company保留暂停特定交易和/或客户账号和/或商家钱包和/或ET-company商品服务的权利:




(a)  ET公司 认为有必要或希望保护客户账号和/或商家钱包和/或ET-company服务的安全;




(b)  ET公司 认为交易 (i) 违反协议条款款或违反客户账号和/或商家钱包和/或 ET-company 服务的安全要求;(ii) 与(包括但不限于)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欺诈或其他非法活动相关的可疑、未经授权或欺诈性交易;




(c) 如果交易是为了销售商品和/或服务,这些商品和/或服务不属于商定的产品或商户的业务活动范围,或者被视为违反适用法律;




(d) 如果商家从商家 SOP 或 ET-company 的任何其他政策或任何适用法律中规定的禁止活动;或者




(e) 与 ET公司 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有关的其他方面。




4.9  ET公司可自行决定就ET-company商产品服务的发展向商家提供定期教育,包括ET-company商品服务设施的任何变更或增加。




4.10  ET公司保留来自ET-company平台提供ET-company商商品服务的交易资金中扣除ET-company有权收取的服务费和出资(如有)的权利。




4.11 如果 ET-公司 向商家提供与提供 ET-company 服务相关的任何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采集(EDC)(“设备”),则商家同意其应对此类行为责任设备,并有义务在 ET-company 服务终止后将其完成好归还给 ET-companyET公司 可在商家SOP中提供和/或由 ET-company 在 ET公司s 平台上发布与设备相关的使用、技术和运营支持和/或问题解决的更多详细信息,这将适用于并约束双方。




5.义务


5.1 商家应用ET-company食品商户登录表或ET-company确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注册为商户。商家应将 ET-company 服务整合到商家直销店中,并根据 ET-company 的说明和政策(可能会不时修订)进行操作。


5.2 商家不得允许对适用法律或 ET-company 政策禁止和限制的任何产品或物品进行任何交易。


5.3 商家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至少保留与交易相关的记录七 (7) 年。


5.4 商户应按照适用法律开展业务和经营商户网点,并应确保其业务活动不被适用法律禁止。


5.5 商家应始终拥有开展商家业务的所有相关执照和许可,包括任何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如果商家知道任何违反反其业务的行为为或相关局发现其业务违反任何适用法律,商家必须立即知 ET公司(收到通知后不超过一 (1) 小时)。


5.6 商家向ET-company声明并保证:


(a) 据其所知,它没有收到与任何非法、欺诈、欺骗或操纵行为或做法有关的资金,并且商家没有向非法来源发送资金或从非法来源接收资金。如果商家意识到任何这种交易,商家同意立即知 ET-company 暂停任何此类交易和/或客户账户和/或商家钱包;


(b) 在 ET公司 平台上发布的与产品供应相关的信息满足所有法律要求,包括与客户保护和福利相关的所有信息以及与商品销售相关的任何法律法规;


(c) 商家向 ET-company 提供的信息是最新且准确的,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d) 向客户提供、准备和销售的产品具有合适的销售路线的质量和消费安全,其他库存、生产和准备标志联合并将守护所有相关的零售、餐厅和食品安全规范以及由客户制定的质量或标准ET公司 和任何适用法律; 


(e) 它拥有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所有许可证,并且没有正在进行的刑事、破产或税务程序或与商家业务运营相关的其他未决处罚;


(f) 未经 ET-公司 和/或其关联公司事情先书面许可,它不会代表 ET-company 和/或其关联公司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或其他方索取数据和/或信息。


5.7 如果任何产品变质、有缺陷或导致食物中毒、过敏或其他影响任何客户的结果,商家将对此类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和/或承担法律责任,并应免责并赔弃ET-  company与此类事项相关的任何索赔、损害或损失。


5.8 商家或商家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都不是个人或实体(“人”),该个人或实体由目前受到马来西亚适用政府当局实施或执行的任何制裁的人拥有或控制(统称为“制裁”),也不位于、组织或居住在目前受到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商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 ET-companyd 服务。商家及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没有在知情的情况下,也不会与任何人或任何一方,或在任何国家或地区从事任何交易或交易,在交易或交易时是或曾经是制裁对象。


5.9 商户同意其及其关联方应遵守与反腐败法相关的适用法律开展业务,不得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导致违反此类法律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提供、提供或承诺任何有价值的东西,这将导致违反任何此类法律。商家及其附属公司的运营应始终遵守与反洗钱和财务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有关的适用法律的所有重要方面。


5.10 商户不得:


(a) 对 ET-公司 或者 ET公司 平台的系统进行解码或进行任何逆向工程;


(b) 执行任何可能对 ET-company 或者 ET公司 平台的系统造成损害和/或中断的行为;或者


(c) 执行任何早在复制、复制和/或扒取 ET-company 服务、 ET-公司 和/或客户的信息和/或数据的行为。


5.11 商家同意与ET-company促进销售和营销活动,包括由ET-company组织的共同资助活动(“活动”)(“促销活动”)。如果商家希望退出与促进营销活动,则商家应将其意图告知 ET-company 的客户服务并填写退出表格。ET公司 应在收到填妥的退出表格后十四 (14) 天内处理退出请求。 


5.12 商家应负责对任何和所有身份信息、密码、个人识别码 (PIN) 或任何其他用于访问商家钱包的代码保密。商家应对在其商家钱包下发生的所有活动负全部责任,即使此类活动或使用并非由商家进行。由于未授权使用商户合格证或商户未能履行本条款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失, ET-company不承担任何责任。


6.  ET公司 联合资助活动


如果商家参与了活动,则商家对活动的赞助(“赞助”)应基于 ET-company 系统中记录的每笔净销售额。ET公司 应通过电子邮递或 ET-company 自行决定的任何其他方式通知商家其在相关活动中的贡献份额。


7. 费用和税金


7.1 作ET公司提供的ET公司服务的价格,商家应向ET-company支付ET-公司的服务费(“服务费”),该费用用在ET公司商户登记表中列明。服务费应根据 ET-company 系统中记录的成功交易对每笔净销售额收取。服务费用应不包括任何服务和销售税 (SST),商家应承担责任 ET-company 就服务费收取的任何税费。


7.2 解除服务费、出资(如果有)和/或其他费用(如果有)后的交易资金结算条款将在商户SOP 中进一步提供,并由ET-  company 自行决定更改.


7.3 商家特此授权 ET-company 和/或其附属公司随时通过向商家发出书面通知向商家钱包发起借记或贷记条目,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某些原因,其中包括:


(a) 更正商户向 ET-company 提供的任何交易和/或指令处理过程中的任何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双重支付;


(b) 如果 ET-公司 确定商家参与了任何欺诈或可疑活动和/或交易;


(c) 与任何奖励或回扣有关;


(d) 与任何未收取的费用或捐款(如果有)有关;


(e) 与解决任何交易争议有关,包括对商家应得的或来自商家的任何补偿;


(f) 未来ET-公司确定的与任何交易相关的任何其他原因。


7.4  ET公司 可随时通过向商家发出书面通知,自行决定修改服务费、供款或任何其他适用费用,或包括任何额外费用。


7.5 商家应负责因产品供应或其业务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税费、关税、费用和其他费用(“税费”),并承诺及时支付所有此类税费。如果商家不扣纳扣款,而这种扣款和(如适用)任何相关扣款需要由 ET-company 支付, ET-company 有权利收回由 ET-company 支付的此类款项。 


八、知识产权


8.1  ET公司 和/或其许可人保留并应保留其对其中及与之相关的所有版权、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利益,但在协议中明确授予商家的除外。


8.2 商家仅在协议期限内授权 ET-company 一项全球性、非排他性、免版税、不可转让的许可,以复制、使用和展示任何标识、商标、商号或其他拥有的知识产权,或为执行协议而授权给商家。商家特此担保并声明其拥有或有权使用和再许可使用或许可 ET-company 使用的任何知识产权。


8.3 商户声明并保证其拥有或为本协议项下使用的所有知识产权的合法许可人,不存在任何侵犯或违反任何第三方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且任何其他方均不会声称拥有此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相同。


8.4 在协议过程中编制或准备的所有报告、规范和其他类似文件,包括与 ET-company 服务相关的文件、材料以及任何一方授予的任何知识产权的任何派生,均应为该方的绝对财产在整个准备过程中以及此后的任何时候都参加聚会。为避免疑义,本条款中列出的所有报告、规格和其他类似文件中存在的知识产权应始终属于相关方。


8.5 各方向另一方保证,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会将任何另一方的商标用于任何营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促销活动。尽管管有上记规定, ET公司 有权使用商家的商标在全球所有媒体的所有平台上推广 ET-company 服务和相关促销。


9. 无保修


9.1  ET公司FOOD 服务按“原样”提供,没有任何明示、暗示或法定的陈述或保证。ET公司 及其任何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合资企业、员工和供应商明确否认对所有权、适销性、特定用途的适用性和非侵权的任何默示保证。ET公司 对通过 ET-companyFOOD 服务支付的产品没有任何控制权。ET公司 不保证食品服务的任何部分的连续、不间断或安全访问,并且 ET-company 网站的运营可能会因为维保或升级而暂时中止,或收到 ET-company 无法控制的众多因素的干扰。


9.2  ET公司不对以下任何情况承担责任:


(a) 任何暂停或拒绝接受 ET-company 合理认为是欺诈性或未经适当授权的付款; 


(b) 收到的付款指示包含不正确或格式不正确的信息;


(c) 硬件、软件、移动设备和/或互联网连接因(包括但不限于)病毒、中断或其他形式的系统中断(例如第三方未经授权的访问)而无法正常运行;或者


(d) 第 4.8 条规定的任何情况。


10. 保密和个人资料


10.1 各方应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披露或直接或间接使用其自身或任何其他人的利益(除了适当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外)、任何披露的、提供的机密信息或以其他方式由披露方或代表披露方提供给接收方。“机密信息”是指以书面形式指定为机密或专有的任何信息,或者如果口头提供,披露方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作为机密或专有或其他方式向接收方披露,包括任何个人数据,所有订户信息(包括观看模式、观看详情、数量、使用设备或观看内容的时间或持续时间),格式或媒体,无论是机器可读的还是人类可读的,包括书面、口头或有形形式,还包括通过会议、文件、通信或检查有形物品传达或获得的信息。本条款不适用于在披露方披露、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时处于公共领域的任何机密信息,并且应停止适用于随后公开可用的任何信息,除非因此接收方的任何违约行为。


10.2 接收方可以向 (a) 其董事和员工披露机密信息,前提是他们的职责要求他们访问此类机密信息,前提是接收方应指示此类董事和员工将此类机密信息视为机密信息,不得将此类机密信息用于除适当履行职责以外的任何目的;(b) 其外部审计师、律师和专业顾问以及接收方应通过在其工作和其他方面纳入相应的保密规定,确保被披露的人员受本条款规定的合同约束适用的合同。


10.3 双方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和 ET-company 平台上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个人数据相关的隐私政策规定的各自作为数据用户和数据处理者的义务。就本协议而言,“个人数据”是指具有所赋予含义的个人数据,这些数据在数据用户的控制下,并且数据处理者为履行本协议而提供服务;“数据处理者”就个人数据而言,是指除数据用户的雇员以外的任何人,他们仅代表数据用户处理个人数据,并且不为自己的任何目的处理个人数据;


10.4 本第 10 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协议终止后和/或保密信息进入公共领域之前继续有效。


11.不可抗力


11.1 双方免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所有义务和工作延误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和/或超出双方合理控制的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流行病或大流行病(2019 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的流行病/大流行病除外),自然灾害、战争、叛乱、侵略、破坏、群众骚乱以及直接影响协议履行的政府货币事务法规的存在。


11.2 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迟或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2. 终止


12.1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各方可立即终止协议: 


(a) 另一方提出破产申请、无力偿债,或与其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任何安排、和解或转让,或为该方或其业务指定接管人或管理人,或该方去自愿(重组或合并除外)或强制清算;


(b) 另一方严重违反协议,或者如果非违约方认为此类违约能够补救并提供补救机会,但违约行为未在 30(三十)天内补救自非违约方通知此类违约之日起;或者


(c)  ET公司怀疑商户和/或商户的雇员或代理人有任何非法、非法和/或欺诈行为;


(d) 另一方违反或未能遵守任何适用法律,其方式可能在任何重大方面对守约方造成不利影响,包括任何食品安全或与餐厅和/或膳食有关的其他法规;或者


(e) 以任何理由或无理由提前 30(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12.2  ET公司食品服务的终止不能免除或限制制造商或ET-company在终止前产生的义务、责任和责任。


13. 作业


13.1 未经ET-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商户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转让给任何人。


13.2 未经ET-公司事先书面一致,商家不得允许其他人(客户除外)使用ET-companyFood服务。


13.3 本协议的条款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4. 双方关系;作为独立承包商的司机


14.1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能解释为在商家与ET-company之间建立合伙、合资或代理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另一方订立任何类型的协议。


14.2 司机一致为顾客提供送餐服务所依的第三方协议是顾客与司机之间的独立协议,司机不是ET-company的雇员或代理人。ET公司 只是客户和司机之间的中介。


14.3  ET公司 不提供任何运输服务,对任何公司的行为、疏忽、失败、迟到或拒绝提供运输服务, ET-company 不对任何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14.4  ET公司 不保证也不应保证司机在其从商家网点向客户交付产品的义务期间的​​安全性、可靠性、兼容性或能力。因此,商家特此使 ET-company 免遭破坏,并免除 ET-company 因司机的此类送货服务而产生的任何和所有责任、索赔、原因或损害。


15. 赔偿


商家应全额赔付并使用 ET-company、其附属公司及其各高级职员、董事、雇佣人员、代理人和第三方承包商(“受赔弃方”)免受任何损失、责备任、成本和费用(包括全额报销)任何法律和专业费用),受避方因第三方提出或威吓就任何产品、使用 ET-company食品服务或 ET公司Food 平台的商家和/或任何违反协议任任何条款的行为,除非由于 ET-company 的疏忽、恶意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尽管本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的任何利润损失、商誉、商业机会、


16. 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马来西亚法律管辖。如果双方就此(“争议通知”)产生任何争议、争议、索赔或任何类型的分歧,双方应在收到任何一方后的三十 (30) 天内尝试(1) 一方收到另一方关于存在争议的通知,首先由双方的高级管理层相互协商解决该争议。如果争议在三十(30)天内无法通过相互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根据 AIAC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最终解决暂时生效,哪些规则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条款。将有一 (1) 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指定。如果双方无法就仲裁员达成一致,仲裁应由 AIAC 主任根据 AIAC 规则指定。仲裁语言为英语。仲裁地点和所在地为马来西亚吉隆坡。双方同意 2005 年仲裁法第 III 部分不适用于本协议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仲裁程序。本协议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程序中的裁决之前应保持完全有效,但有争议的部分除外,并在仲裁程序中确定。将有一 (1) 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指定。如果双方无法就仲裁员达成一致,仲裁应由 AIAC 主任根据 AIAC 规则指定。仲裁语言为英语。仲裁地点和所在地为马来西亚吉隆坡。双方同意 2005 年仲裁法第 III 部分不适用于本协议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仲裁程序。本协议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程序中的裁决之前应保持完全有效,但有争议的部分除外,并在仲裁程序中确定。将有一 (1) 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指定。如果双方无法就仲裁员达成一致,仲裁应由 AIAC 主任根据 AIAC 规则指定。仲裁语言为英语。仲裁地点和所在地为马来西亚吉隆坡。双方同意 2005 年仲裁法第 III 部分不适用于本协议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仲裁程序。本协议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程序中的裁决之前应保持完全有效,但有争议的部分除外,并在仲裁程序中确定。仲裁应由 AIAC 主任根据 AIAC 规则指定。仲裁语言为英语。仲裁地点和所在地为马来西亚吉隆坡。双方同意 2005 年仲裁法第 III 部分不适用于本协议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仲裁程序。本协议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程序中的裁决之前应保持完全有效,但有争议的部分除外,并在仲裁程序中确定。仲裁应由 AIAC 主任根据 AIAC 规则指定。仲裁语言为英语。仲裁地点和所在地为马来西亚吉隆坡。双方同意 2005 年仲裁法第 III 部分不适用于本协议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仲裁程序。本协议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程序中的裁决之前应保持完全有效,但有争议的部分除外,并在仲裁程序中确定。双方同意 2005 年仲裁法第 III 部分不适用于本协议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仲裁程序。本协议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程序中的裁决之前应保持完全有效,但有争议的部分除外,并在仲裁程序中确定。双方同意 2005 年仲裁法第 III 部分不适用于本协议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仲裁程序。本协议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程序中的裁决之前应保持完全有效,但有争议的部分除外,并在仲裁程序中确定。


十七、注意事项


17.1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通过专人递送、隔夜快递挂号信或电子邮件发送至以下地址:


(a) 如果到 ET公司


ET公司 Mobile Malaysia Sdn. 有限公司。 

25 级,Menara Southpoint, 

谷中城, 59200,

吉隆坡,

马来西亚。 


电邮: ET.vip@Gmail.com 

注意:集团总法律顾问 


(b) 如果发送给商家,则发送至商家详情中列的地址,或通过 ET-company 确定的其他方法或手段。


17.2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视为已妥善送达:


(a) 如果通过专人递送,则留在本第 17 条要求的地址;


(b) 如果通过隔夜快递发送,则在快递员取件后的第二 (2) 个工作日;或者


(c) 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在发送当天发送,只要此类电子邮件是在马来西亚营业日下午 5:00 之前发送;如果在工作日下午 5:00 之后发送或在非工作日发送,则应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送达。如果商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则此类电子邮件应通过商家详情中列出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并应视为由商家本人、商家的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发送由商家授权代表商家的一方。


18. 无弃权


一方未能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应被解释为放弃此类条款或放弃执行该条款或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权利。任何弃权不得解释为持续弃权。


19.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应与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分离,其余部分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继续有效和可执行。


20. 完整协议


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和此处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家SOP和 ET-company 为提供 ET-company 商品服务而制定的标准操作程序)代表双方就其标的物达成的完整协议, 其中缔约方应受其约束。所有未在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将在商户SOP或ET-companyET公司平台上发布的任何其他文件中规定。商户 SOP 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意本协议即表示商户同意遵守商户 SOP。



最后更新:2021 年 10 月 11 日